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400客服电话

  • 购买数据产品

    400-9696-311 转1

  • 定制咨询业务

    400-9696-311 转2

  • 数据与AI定制业务

    400-9696-311 转3

  • 商务合作及其他问题

    400-9696-311 转4

  •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5

医药数据查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2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7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

2012年12月12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以及西南片区药品价格协调会纪要,我委制定了部分国家未列剂型和列入我省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执行。

  三、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西药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计算,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备注栏中标示“#”的,其价格参照药品产地(口岸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核定,仅限该企业执行。本次公布的药品其他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申报。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栓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2月27日起执行。

  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END>
更多政策标签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

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3,065亿元
2026年Q1总销售额
6.14%(2026Q1)
TOP5企业市场份额
核心能力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更多信息,请进入市场洞察中心查看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