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6-13
辽政办发[2011]3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2011-06-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0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全省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从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支持鼓励原则。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是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效益原则。民营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把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树立民营医院的良好形象。
(三)优先发展原则。各地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核准,不得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规模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大中型民营医院,发挥规模效益,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
(五)优势互补原则。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综合考虑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配置,避免盲目、无序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效益。
(六)规范有序原则。在做好政策扶持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健全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资源互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建成和发展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40%和10%,2015年达到45%和17%,2020年达到50%和25%。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管理工作;指导省医院协会建立民营医院分会,作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维权与自律的组织。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和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卫星城、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2.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要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比例,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并向社会公布。在未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前,不得以不符合规划为由,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市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的有关规定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积极引进外资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除国家规定外,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不再增加设置条件。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允许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集约化医疗辅助业务。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其他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2.在价格、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各地制定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
3.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对满足申请条件、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审核条件。
4.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不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医师多地点执业,采取政府牵线或医院自主合作的方式,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或资源整合关系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对口支援的形式,在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
5.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以及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县(市、区)级骨干医师培训、基层医院院长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在相同资格条件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优先。
6.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应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其执业范围内,对符合发展需要、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7.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招投标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服务成本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各项政府指令性任务,与公立医院享受同样标准的政府资金补偿。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8.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和守法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3.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理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省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三)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在具体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省有关部门将及时调查研究,协商解决。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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