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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关于上报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关于上报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表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09]76号)的文件要求,我分局决定在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经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工作药品经营企业范围
  凡生产、经营、使用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和医疗器械(具体目录见附件1)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具有储备防控药品任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开展自查工作的时间
  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19日。

  三、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自查工作要重点查清本单位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产品品种、购销渠道、产品数量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见附件2),于7月19日前通过传真上报分局。传真电话:89707634。

  四、对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自7月20日起,我分局将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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