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10-20
浙爱卫[2014]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14-10-20
浙江省爱卫会
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爱卫[2014]2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市、义乌市爱卫会: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要求,更好地推进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
(一)申报原则和基本要求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1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及县城关镇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周期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周期内第一年、第二年接受申报,第三年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
2.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3.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市爱卫会推荐报告、市爱卫办技术评估意见。
以上材料提供书面版和电子版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办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材料审核。
省爱卫办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材料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适时组织现场核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由市爱卫办负责督促,在2周内补充完善,省爱卫办视材料补报情况确定现场核查事宜。
(二)现场核查。
1.调研: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调研。对于调研组提出的问题,市爱卫办要督促申报乡镇(县城)积极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2.暗访:省爱卫办收到调研整改报告后,组织或委派暗访组进行暗访。暗访重点是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镇容镇貌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在暗访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市爱卫办。通过暗访的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市爱卫办核实并上报。省爱卫办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进入现场评估程序。
3.现场评估: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派专家组进行明查,对照标准全面评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三)综合审定。
省爱卫办组织专家组采取材料综合评审、第三方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审定,确定符合标准的申报乡镇(县城)名单。省爱卫办对通过综合审定的乡镇(县城)在有关网站及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公示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县城)进行核查。省爱卫会按要求将公示通过的乡镇(县城)名单报全国爱卫办。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省爱卫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乡镇(县城)统一命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复审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3年复审1次。复审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6个月。复审意见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对于巩固情况良好符合标准的,建议全国爱卫会重新确认;对于巩固情况不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议全国爱卫会暂缓确认或撤销称号。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要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示范作用。各乡镇(县城)要在建成区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县(市、区)爱卫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每年要日常督导至少1次。市爱卫办应在每年11月底将督导情况报省爱卫办。对市爱卫办把关不严的,视情况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市下一周期申报推荐资格。
(三)省爱卫办将每年以抽查的形式,对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巩固工作滑坡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建议全国爱卫办撤销称号。
(四)对新申报或已命名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问题的,建议全国爱卫会不予命名或撤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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