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04-30
冀人口发[2005]1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05-04-30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13号
2005年4月30日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
现将《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55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5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枪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扩大奖励扶助制度覆盖范围和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
2012-01-16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2011-07-04
-
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4-13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的通知
2010-03-23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下放实施的通知
2010-02-03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2-25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2009-01-19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2008-11-28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解释的通知
2005-08-24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04-30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15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11-17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09-10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关于推进药品流通追溯系统中药饮片追溯工作的通知
2020-08-11
-
关于公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20年 第8期)
2020-08-10
-
关于公布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遴选结果的通知
2020-08-08
-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20-08-03
-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
2020-07-31
-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27
-
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7-24
-
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0-07-21
-
关于报送2020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的通知
2020-07-17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7-10
-
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0-07-02
-
关于深入实施2020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06-18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5-21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卫生健康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