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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5

发文字号

闽教体[201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教体[2011]11号

2011年5月5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食品卫生事关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学校安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工作,提高认识,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校内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食堂、食杂店、小超市等)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各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近期,各地、各校要迅速对校内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把进货、加工等关键环节。同时,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学校食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告。学校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不瞒报、迟报、漏报。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动积极、妥善应对,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学生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同时,加强校园网络的管控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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