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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发文字号

皖工商明电[2009]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9

颁发部门

安徽省工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工商明电[2009]32号

2009年6月29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方便群众办事,保证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现就近期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的基本条件,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管工作。

  二、在目前过渡时期,对于已经具备食品经营条件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实施临时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可凭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明,申办营业执照。
  对不具备食品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议申请人整改,整改后达到食品经营条件的,给予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明;达不到食品经营条件的,不予通过临时食品流通许可。
临时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材料应建档管理。

  三、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区内商场、超市、食品批发户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县和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场、超市、食品批发户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并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办理辖区内食杂店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由受理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受理范围内的许可申请材料负责审查。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实行一审一核。
  食品流通许可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有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参加。

  四、在目前的过渡时期,对于食品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卫生监督部门派员指导和配合。

  五、待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食品流通许可的新规定出台并施行后,按新的规定执行。食品经营者应凭临时食品流通许可证明到工商机关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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