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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20

发文字号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管,统筹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规范开展现场评估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特制定《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现予以印发。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将按《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要求对申报的药材进口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1.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

                 2.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现场检查报告

     3.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实施方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4月10日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1.doc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2.doc

药监综药注〔2026〕36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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