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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28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4]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135号

2014年4月28日

有关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使用进口基粉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必须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中规定的干法工艺进行生产。各地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

  二、企业使用进口基粉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提供进口基粉的有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审查基粉要求、配方和质量控制措施。经审核通过的企业,使用的的进口基粉生产工厂变动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行政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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