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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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2011-05-03
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201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标准最低为每人25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3元,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省直管县直管前原市州统筹部分仍由市级承担,直管后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 市州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各县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供依据。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确定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补助额度。
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以县为单位每村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总补助额度,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对于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按照确定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采取按月(季)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辖区内服务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的各项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五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责令立即纠正,同时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止。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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