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4-05-16
苏煤安[2014]3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国
现行有效
2014-05-16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煤安[2014]32号
2014年5月16日
各煤矿企业,有关机构,徐州监察分局: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换证工作,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附件1)等相关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以下称省局资质认可机关)负责煤矿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可机构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认可和管理,其中乙级资质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请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认可;申请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
二、资质认可程序
1、申请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申请机构还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审核。决定受理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专业能力审查。
2、申请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申请机构还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审核。决定受理的,省局资质认可机关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工作业绩等,本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作出资质认可决定。
三、其他事项
1、包含煤炭采选业业务范围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颁发。
2、包含煤炭采选业业务范围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局资质认可机关对申请机构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3、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第六十七条“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的规定,在江苏境内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及洗选厂,以下同)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省外甲级机构,经安监部门资质认可换证后,必须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前到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备案手续(书面告知)。服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报告(纸质材料)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4、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得在江苏境内煤矿开展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联系人:陈健永,电话:025-83332422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7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5个部门规章。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5个部门规章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二、加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认可和管理,其中乙级资质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颁证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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