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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4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7]4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413号

2017年12月4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人社部令第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实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辅助器具配置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部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江苏省最高支付限额,是规范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市要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积极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加快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经办规程,依法依规开展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要健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管理制度,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要积极引入谈判协商机制,科学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基金支付标准,确保在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配置到相应的辅助器具,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效能。

  三、确保平稳过渡。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解读政策规定,主动做好咨询解释,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原执行的项目和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在本通知施行前过渡到位、平稳衔接。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本通知实施一年内过渡到位。各地部分工伤职工在本通知下发前按当地规定已配置了本通知规定范围外的辅助器具,且不能适用新规定项目的,可按原规定继续使用。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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