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8-08-08
冀卫医函[2018]8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8-08-08
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8]83号
2018年8月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优化诊疗科目登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当设有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具备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符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变更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同时注明协议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委托方医疗机构登记时应当提交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质,并对委托协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协议发生变更的,委托方医疗机构应在委托协议变更前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加强机构命名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名副其实,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还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简化审批申请材料,取消无谓证明
全省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
四、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落实“两证合一”政策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年度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信息,方便医疗机构举办人查询,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举办医疗机构前,举办人应当查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要时应当咨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个体诊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相关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各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或配套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完善医师注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通过职业病诊断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对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执业单位、医联体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基层医疗机构取得全科转岗或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鼓励和支持其加注为全科医生。
六、改革完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要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结合,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地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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