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04-07-16
青政办[2004]13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
现行有效
2004-07-16
青海省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具有高压高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易对从业人员和危险源周边环境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切实维护我省的安全和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二)单位自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规范(预案)积极组织抢险,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做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抢险原则。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抢险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七大类。各类中具体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为准。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主要有泄漏、火灾(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及其它。
(三)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和处置措施:事故主要原因一般分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针对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四)我省危险化学品种类:根据调查,我省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原油、乙炔、氢气、氨、氯(液氯)、苯、甲苯、二甲苯、偏二甲肼、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一甲基肼、混胺-50、硝酸异丙脂、甲醇、乙醇、丁醇、丙烯、氯乙烯、氯酸盐、氰化氢、氰化钠、盐酸、硫酸、烧碱、炸药(膨化硝铵、铵梯、震源药柱、乳化炸药等)、电石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涉及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家庭等多个方面。
(五)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截至2003年底,全省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680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其中:生产单位45家,储存单位19家,经营单位582家(加油站525家),危化品公路运输单位33家(运输车辆987辆,总载重量4416吨),危化品铁路运输单位1家(涉及危险货物运输铁路专用线13条)。涩宁兰天然气主管道868公里,天然气门站5座;城镇燃气管网1500余公里,天然气加气站9座,天然气锅炉1950个;液化气站65座;各种危化品球罐(200立方米以上)27个。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危化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卫生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经委、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交通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环保局、气象局、省委宣传部、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省危化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启动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由省危化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调用专家进人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按照省危化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处置;负责事故后洗消工作;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
5、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和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7、省交通厅: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9、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监测、确定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负责划定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区域等级,发布警戒公告,提出控制措施,进行适时监测;负责指导事故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信息;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
10、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保障方案,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12、省经委、省发改委:参与组织、筹备抢救。
13、省财政厅:负责应急救援储备金的启用。
(三)设立青海省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中心(设在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危化指挥中心),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承办省危化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省危化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送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的督查专报。
(四)本预案启动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地)、市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省危化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现场抢险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牵头,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质监局、卫生厅组成。抢险救援队伍由公安消防总队、专业消防队、义务抢险队、医疗救护队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安全处置和人员搜救工作。
2、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公安机关治安、交警部门和武警部队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的人员撤离和疏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事项。
3、技术保障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由省专家组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环保局、质监局、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技术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由120急救中心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等医疗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实施抢救方案,负责在现场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环境监测组由省环保局牵头,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现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进行即时监测,迅速确定危险物及浓度,划分污染区域等级,评估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适时发布环境污染及污染控制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
6、后勤保障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的物资、民政、交通、财政、电信、电力、供水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和资金;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
7、善后工作组由州(地)、市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响应、现场保护和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救,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接警后,启动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现场施救,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当事故无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由省危化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本预案启动后,省危化指挥中心负责通知省危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协调危化重点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当地公安(消防、治安、交警)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现场侦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等项工作。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
2、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和遇险位置;
3、事故原因和危险化学品储量、性质等内容;
4、事故现场的当前情况,如危化品继续泄漏(爆炸)和波及范围;
5、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提供准确的事故设备设施位置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事故抢险的安全通道、避灾路线,并附示意图;
7、事故单位现有救灾设备和物资情况;
8、抢险救援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次死亡1一2人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3-9人的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
(五)事故发生后,凡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6小时以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由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五、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区域划分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一般指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的可能。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一般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中毒或物品损坏。
3、事故影响区域。事故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域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二)本预案启动后,必须按照预案的具体要求实施救援。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调集社会各界力量、协调驻青部队参与救援。
(三)应急救援工作重点
1、抢救受害人员,疏散事故区域内以及周边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安全转送伤员和疏散人员,降低伤亡率、减小事故损失。
2、查明控制危险源。迅速查明危险源,组织起家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千万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查漏堵源,防止和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加强宣传,指导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洗消,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防护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四)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人污染区应实行分组制,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发生伤亡。
2、工程抢险队伍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主动配合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救援使用的工具具备防爆功能。
3、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进行紧急救治,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错过抢救时机;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危害。
4、组织污染区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时,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5、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危化指挥部后,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六、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一)我省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以公安消防总队为骨干,重点危化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兼职救援力量为补充,本预案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二)各危化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救援技术水平,适应危化事故救援的需要。
(三)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专家组、青海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供有关应急技术与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4
-
2026-09-04
-
2026-09-04
-
摩熵咨询 20 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8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组委会的通知
2008-04-0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2008-04-0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猎捕旱獭监管预防鼠疫发生与传播的意见
2008-02-1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07年度发展卫生事业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2008-01-16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完成200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和部门的决定
2007-12-1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11-1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11-1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11-08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07-09-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07-09-0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意见的通知
2006-12-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6-04-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11-17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民和县马场垣乡香水村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2005-11-1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5-11-07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2-18
-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孕产妇和新生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技术指导(第一版)》的通知
2020-02-07
-
关于青海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2-1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2-1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11-27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2018-11-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2018-10-23
-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10-2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德令哈市、湟源县城、大格勒乡等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予以表扬的通报
2018-08-1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0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通知
2018-06-08
-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包虫病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8-05-26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8
-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8-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