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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5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9]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爱卫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46号

2009年12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取消许可后的消毒产品的事后监管,建立卫生安全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产品评价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7号)于2010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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