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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4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6]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完善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50号

2016年9月14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结合前期运行情况,现就完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结算方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疗机构为签约糖尿病门特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发生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有效签约服务人数和月均人头付费标准,与试点医疗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不纳入试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预算指标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医保协议年度已按原方法结算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保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差额部分,并与试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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