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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宝生妇科医院申请变更名称和诊疗科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9-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深圳宝生妇科医院申请变更名称和诊疗科目的批复

2013年9月26日

  深圳宝生妇科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变更名称及增设诊疗科目的申请材料收悉。经核实申请材料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需求,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的名称由“深圳宝生妇科医院”变更为“深圳宝生妇儿科医院”。

  二、同意你院增设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门诊)、儿童保健科等科目,同意你院儿科开展住院医疗服务。你院的诊疗科目重新核定为: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麻醉科、中医科(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三、请你院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我委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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