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10-10
津人社局发[2016]9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6-10-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7号
2016年10月10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择优与具有医疗康复资质,具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
二、评估原则
坚持统筹区域资源布局,立足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
三、评估范围
取得医疗康复资质,符合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并申请签订基本医保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评估程序及内容
(一)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二)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出具区级评估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其中,资料核查主要是查验原件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等;实地勘察主要是察看机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
(三)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级评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区域资源布局,申请机构数量,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参保人员医疗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并公示。
(四)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举报经查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严控标准、择优选定。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应严格依据基本条件,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
(二)严守程序、高效办事。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严以律己、廉洁从政。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宴请和礼品。
(四)严格监管、全程跟踪。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对资料核查、实地勘察、评估程序和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评估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评估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国家和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二)属于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康复医疗专科机构条件或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具备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良好康复服务能力,在康复医疗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康复医疗服务、康复业务规范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遵守基本医保康复医疗项目的支付管理政策,做好康复人员的入院、出院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按照医疗保险补充服务协议约定,做好医疗保险康复医疗费用管理,并按时提交康复医疗参保人员费用结算清单。
(六)接受、配合医疗保险监督检查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数据、资料的调取。
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要求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1.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至少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2.面积: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床位:根据需求和当地康复医疗服务网络设定床位,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以收治神经科、骨科疾病患者为主或向康复医院转型的三级综合医院,其康复医学科床位数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2.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治疗师。
3.每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三)设备
1.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
至少独立配备运动心肺功能评定设备、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设备、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认知语言评定设备、作业评定设备等。
2.康复治疗专业设备。
(1)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训练器、肌力训练设备、肩及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治疗床及悬挂装置、功率车、踏步器、助行器、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生物反馈训练设备、减重步行训练架及专用运动平板、儿童运动训练器材等。
(2)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直流电疗设备、低频电疗设备、中频电疗设备、高频电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磁治疗设备、传导热治疗设备、冷疗设备、牵引治疗设备、气压循环治疗设备等。
(3)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手功能作业训练设备、模拟职业作业设备等。
(4)言语、吞咽、认知治疗:至少配备言语治疗设备、吞咽治疗设备、认知训练设备、非言语交流治疗设备等。
(5)传统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推拿、中药熏(洗)蒸等中医康复设备。
(6)康复工程:至少配备临床常用矫形器、辅助具制作设备。
3.急救设备。
至少配备简易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4.信息化设备。
至少配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康复医学科诊疗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1.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房。至少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2.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床位:至少为医院床位数的2.5%,但不得少于10张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二)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2.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治疗师。
3.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三)设备
1.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
至少独立配备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语言评定设备、作业评定设备等。配备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设备。
2.康复治疗专业设备。
(1)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网架)、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儿童运动训练器材等。
(2)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直流电治疗设备、低频电治疗设备、中频电治疗设备、高频电治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传导热治疗设备、牵引治疗设备等。
(3)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手功能作业训练设备、模拟职业作业设备等。
(4)言语、吞咽、认知治疗:至少配备言语治疗设备、吞咽治疗设备、认知训练设备、非言语交流治疗设备等。
(5)传统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推拿、中药熏(洗)蒸等中医康复设备。
(6)康复工程:至少配备临床常用矫形器、辅助具制作设备。
3.急救设备。
至少配备简易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4.信息化设备。
至少配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康复医学科诊疗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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