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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3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械[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3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号)》的通知

渝食药监械[2014]15号

2014年6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注册管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产品注册管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2014年6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二、关于生产经营管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其管理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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