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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德胜门中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9-10-14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09]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北京德胜门中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京人社医发[2009]153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调查核实,北京德胜门中医院存在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09年11月2日解除与北京德胜门中医院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二、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在11月2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在北京德胜门中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11月2日以后在北京德胜门中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德胜门中医院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形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严禁调换项目、冒名就医、挂名住院等违规行为;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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