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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5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8]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8]16号

2018年10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深卫计公卫[2018]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参保人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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