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2013-09-02
甘政办发[2013]14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
现行有效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帮助城乡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医疗困难、减轻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2012年对全省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患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7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即时结算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
全省86个县市区中,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脑瘫、重度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老年性白内障、血友病A、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耐多药性肺结核、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器官移植除外)、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终末期肾病、Ⅰ型糖尿病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26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5万元内。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三)脑瘫儿童患者(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四)临床疗效明显的五类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民政部、卫生部规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症、狂躁型、焦虑型、强迫性神经官能症、创伤性应激反应型精神病人):救助标准控制在0.8万元内。
(五)乳腺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3万元内。
(六)妇女宫颈癌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七)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控制在2000元内。
(八)血友病A:救助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
(九)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标准控制在6万元内。
(十)肺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一)食道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二)胃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1万元内。
(十三)甲亢: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十四)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五)脑梗死: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十六)结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七)直肠癌:救助标准控制在2.4万元内。
(十八)唇腭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十九)耐多药性肺结核病:救助标准控制在1.5万元内。
(二十)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以内。
(二十一)苯丙酮尿症:救助标准控制在0.6万元内。
(二十二)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标准控制在0.45万元内。
(二十三)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四)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标准控制在3万元内。
(二十五)终末期肾病:救助标准控制在2万元内。
(二十六)Ⅰ型糖尿病:救助标准控制在0.9万元内。
三、救助方式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确定有资质的医院,作为对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省级诊疗医院;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医院作为本地26种重特大疾病的诊疗医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或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签订26种重特大疾病诊疗协议。
(一)按照就近诊疗的原则,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到所在地诊疗医院就诊,其余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级诊疗医院就诊。凡经诊断需要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贫困证明),到诊疗医院进行诊疗。医院核对上述证件后,必须进行必要的诊断并记录备案,直接实施诊疗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医院诊疗时应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3份,民政部门2份,定点医院1份,见附件1),由诊疗医院在接收诊疗后,向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转报救助申请。
(三)对需要转诊的重度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接诊医院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诊疗医院进行治疗。
(四)民政部门收到《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诊疗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填写《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见附件2),与民政部门签署救助意见的《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本意见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本意见规定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出院时自行支付;超出卫生部门确定病种最高治疗限额的,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
(五)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患者诊疗,只能在本意见规定救助限额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
四、结算方式
(一)对上述26种重特大疾病,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二)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3〕536号)规定属于大病保险范围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施大病保险补偿。
(三)诊疗医院凭《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及相关票据,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结算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后,每月向民政部门核报垫付的救助费用。
(四)省民政厅要于每年6月和11月与省级诊疗医院结算诊疗费用;各市州民政局要与省级诊疗医院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26种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对救助结算资金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将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下达各市州。省财政厅依规定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将预算指标下达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省级诊疗医院,并办理年终决算,各市州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审核结果,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从省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
五、工作要求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扩大到26种并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和诊疗医院要积极开展“一站式”医疗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扶贫等部门和诊疗医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诊疗服务和大病救助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结算以及协调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的意见,及时审核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医保资金管理与监督,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时结算;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诊疗医院的管理、监督、检查,按新农合补助标准及时结算;大病保险机构按政策要求及时实施大病保险补偿;扶贫部门配合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医疗专家和审计、专业评估机构等对患者诊疗进行抽样检查评估,视诊治进展情况,适时公布患者康复的数量、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要通过低保信息、扶贫信息及患者诊疗病案,对患者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一切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若诊疗医院自作主张诊疗的,一切责任由医院负责。凡发现经办人员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套取救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政策,确保患有26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医疗救助。
附件:1.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略)
2.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者备案表(略)
3.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治疗最高限额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6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表扬的通报
2019-11-19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8-11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9-07-1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07-1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6-29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03-28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21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8-12-17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13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0-12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2018-09-05
-
关于促进 “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8-06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7-31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举办药品检验检测和科研能力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2020-07-21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检测实验室比对工作的通知
2020-07-09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公告
2020-04-30
-
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12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6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15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02-13
-
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2-10
-
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2-10
-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2020-02-10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知
2020-02-01
-
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二版)的通知
2020-02-01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场所消毒指引的通知
2020-01-31
-
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2020-01-30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