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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1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4]4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488号

2014年11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原卫生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证明内容应明确申请人如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导致不能进行执业注册的后果由学校承担(模板见附件1)。

  二、除综合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等,只有具备教学医院的资格方可根据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接收护理、助产专业的实习学生并据实开具实习证明。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省卫生科教网”(https//fbyab670a9557190429381f4c6d20367026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查询。非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的护理临床实习视为无效。

  三、《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下简称“实习证明”,模板见附件2)中的实习时间以进入医院参加护理临床实习开始计算,连续实习时间不能少于8个月,休假时间累计超过1个月者实习时间顺延,间断实习时间超过3个月者须重新安排并重新计算实习时间,实习科目须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其中,内科、外科各科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妇科、儿科各科实习时间不少于4周。在省外医院实习的,还需出示《临床实习手册》原件供负责注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查验。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注册机构要高度重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加强护士临床实习工作指导,对临床实习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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