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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9

发文字号

渝劳社办发[200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4-2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4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58号

2005年4月2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20号)要求,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决定暂缓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渝劳社办发[2005]4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中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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