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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0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4月20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认真执行文件。近年来,人社部和我厅相继出台了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规范(包括删除部分品种、变更药品通用名、调整药品限定范围、明确复合药范围及新增治疗部分特殊疾病的特定药品等)的一系列文件,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出台细化的办法,加以贯彻实施。

  二是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及时将调整的药品品种维护到当地的医保药品库中,确保参保人员使用相关药品时能顺畅报销费用。

  三是做好管理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某些特殊疾病,我厅已将部分高值药品试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做好这些高值药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合理用药、合规支付费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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