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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31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8]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83号

2018年10月31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精神,现就执行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7种抗癌药全部纳入省本级按药品单行支付目录。其支付比例、管理办法等按照我厅《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58号)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在2018年产生的17种抗癌药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药品的具体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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