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06-10
云政办发[2005]11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云南省
现行有效
2005-06-10
云南省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
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共同制定的《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 2005年4月26日)
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从2001年起,全省先后在部分农产品主产区国省道公路建成了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除此之外,部分州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省是国家确定的南菜北运基地,也是全国优势农产品的主产地之一。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对于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交通部等七部委《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在全省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进一步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
1.合理布局,完善网络。以全省国省道及干线公路为基础,努力构建连接全省农产品主要产销区的“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提高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二、建立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全省鲜活农产品主要产销区之间“绿色通道”网络
以全省国省道及干线公路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省建立“绿色通道”网络。
在“绿色通道”线路上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N)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云南省“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切花,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省“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不含鲜切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1.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2.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区、运输路线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核发《云南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3.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4.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在原来已开展公路收费站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5.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凡整车运输境内生产的时鲜瓜果、蔬菜、花卉,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鲜肉、鲜蛋和鲜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过我省范围内的所有公路、隧道、桥梁、渡口收费站,免收通行费。
6.口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7.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省、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信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8.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建立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从2005年7月开始实施。要对“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各州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方案。要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绿色通道”网络,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二)职责分工
1.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联合成立全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 长:胡 星 省交通厅副厅长
副组长:陈 松 省农业厅副厅长
马继延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
各州市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本州市所辖“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
2.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省政府纠风办根据政策实施要求,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为主要目的,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的通畅。
3.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4.各州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在州市人民政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监督检查
1.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州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部门在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本地区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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