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2-25
粤府办[2019]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9-02-2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19]5号
2019年2月25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要求,现就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8]67号文精神,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1个事项。其他未列事项,按照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2项,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避孕药具购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制订指导意见,各市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以下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及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南澳县,韶关市及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乐昌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河源市及源城区、东源县,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湛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茂名市及其所辖市(区),清远市及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潮州市及湘桥区、潮安区,揭阳市及榕城区、揭东区,云浮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30%支出责任。包括:广州市及其所辖区,深圳市及其所辖区(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市及其所辖区,佛山市及其所辖区,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办发[2018]67号文所明确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未能覆盖的传染病、慢性病防控,以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实施但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补偿等事项,我省自行开展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等疾病的综合干预、跟踪评价和改革性试点任务,以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内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国办发[2018]67号文要求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2项,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划分。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医疗救助水平、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项,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划分。除上述2项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尤其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按照省级以上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实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2017-2019年)期间,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助。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相关项目的执行标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2项按中央明确的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2项按现行省定标准执行。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省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定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地区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4项暂不具备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条件,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可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
4.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等3项由省或市县分别制定标准。
市县政府在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按程序逐级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省级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和推动医改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并进。
(二)完善分担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避免过多增加县级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地区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财政可持续。对于确因财力薄弱无法承担支出责任的市县政府,省级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托底保障。
(四)完善规章制度。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要对医疗卫生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和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履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职责,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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