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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0

发文字号

冀卫规划函[2016]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通知

冀卫规划函[2016]20号

2016年5月1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在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数据交换系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软件是覆盖全省的重点建设内容。该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于2014年,由于各种原因,近两年有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撤并。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明确项目实施覆盖范围,经研究,决定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核实机构范围和相关信息
  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对《全省卫生计生部门举办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名录》(附件1)和《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录》(附件2)进行以下信息核实:
  1.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是否撤销、停业、被兼并、改变机构性质等情况。

  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对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错误的,请据实修改。对已撤销、停业、被兼并、改变机构性质的机构要删除。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后,如需对机构进行增补,可按卫生计生部门举办、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社会资本举办顺序进行增补。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附件1辖区内机构数量补齐,但不能超出原有机构数量;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修改、补充意见分别填写附件3和附件4。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核实机构信息,并于5月12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填报的附件3、附件4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委。同时,如有增补机构,请将增补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报我委。

  联系人:马军 焦攀科
  电话/传真:0311-66165908
  电子邮箱:diaocha@heb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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