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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分级诊疗省级重点联系县(市、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30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6]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分级诊疗省级重点联系县(市、区)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6]47号

2016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分级诊疗试点地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闽清县等12个县(市、区)为我省分级诊疗省级重点联系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联系县(市、区)的指导,按照闽政办[2016]20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承担重点联系县对口支援县医院任务的省市三级医院,要充分发挥对口帮扶、医疗联合体等平台的作用,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先行先试,多措并举,有序推动分级诊疗工作。

  二、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确定设区市分级诊疗重点联系县,并将设区市分级诊疗重点联系县名单报备我委医政处。联系人:郭琛、林世丹,联系方式:0591-87849057、87812113、87845009(传真),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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