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5-07-08
冀政办字[2015]8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15-07-0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88号
2015年7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围绕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基层综合改革成果和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努力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建立分级诊疗秩序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在破除制约公立医院发展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积极性、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实现新突破,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完善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将医院的药品储藏、保管和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全面落实“631”补偿政策,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各级政府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多个部门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为多个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等价格,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和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要采取措施,使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和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明显降低。(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和管理使用方面,对编内编外人员统筹考虑,按相关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由医院根据规定公开招聘,对医院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四)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国家出台医疗卫生行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后,研究拟订我省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薪酬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依据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制定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制定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市、远离城市中心的区)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引导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总结完善省级法人治理机构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试点城市、各县(市、区)要组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相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为委员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有效组织形式,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逐步建立决策、监督、执行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理顺政府主管部门与公立医院的关系,卫生计生部门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依据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考核,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分别提高到110元和1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做好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三)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贯彻落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按国家要求落实并扩大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河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省残联配合)
(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河北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精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河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切实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40号)精神。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开展好“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每个县(市、区)今年再创建2至4个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和“3+2”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管理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区域卫生服务绩效。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切实落实国家和我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意见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进一步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同名虚高药品的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加快制定保障儿童用药的扶持政策,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保障措施。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医疗器械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推进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对口支援和多点执业等形式,提升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探索构建紧密型县乡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抓好村医签约服务试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开展签约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配合)
(二)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2015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制定出台我省分级诊疗实施方案。落实基层首诊制度。推进全科医生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以及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和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的渠道,形成急慢分治格局。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和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提高2至3个百分点。加强对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和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和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分离改革、移交属地管理工作试点,落实外资办医政策。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一)推进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云中心”,部署乡村一体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远程医疗和分时段预约诊疗等信息惠民项目,以信息化手段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积极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医院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完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积极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2017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公共卫生、新农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将各地公立医院项目实施情况与医院等级评审、基建项目申报、装备配备、资金分配、学科建设等工作挂钩。积极推动远程医疗系统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政策,将农村定向毕业生纳入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做好基层卫生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和招录方式。推进医教协同,逐步完善“5+3”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适应我省实际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做好第一批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岗计划。推动护理、公共卫生、精神卫生、药学等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恢复儿科专业招生。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深化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标准化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医堂”建设3年行动计划,建成300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能力提升工程,创建3000个中医药特色示范村卫生室和100个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在9个设区市开展区域中医“治未病”服务试点。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创建100个中药材种植示范园。大力推进安国中药都建设。(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与京津两市同步编制协同发展规划,加快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顶层设计。结合疏解首都医疗功能,落实医疗卫生合作协议。以分院设立、专科共建、人才培养和远程医疗等为抓手,推动协同发展区域由环首都地区向全省拓展。抓好申办冬奥会医疗保障项目和协同发展示范项目的编制实施,谋划打造一批互补性强、一体化程度高的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项目。(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建设“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健全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强化医改宣传与科技支撑,加大医改正面宣传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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