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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用辅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5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05]2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用辅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05]222号

2005年10月25日

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但在近期的GMP认证跟踪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药用辅料使用不规范或对药用辅料的选用把握不准的情况。为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4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登录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tda.gov.cn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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