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23
鲁价格二发[2017]4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东省
现行有效
2017-06-01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7]46号
2017年5月23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临床验证和专家论证确有诊疗价值,拟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虽采用新设备开展,但诊断、治疗内容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驻济省部属(含部队)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项。
第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申报由医疗机构向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理由,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按要求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临床准入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仪器、器械、检验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申报检验价格项目的,需提供其属于《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证明;申报治疗价格项目的,需提供医疗技术准入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资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的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
第八条 价格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临床疗效、使用频率及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费用控制。
第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省级公布的新增价格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市级公布的新增价格项目在辖区内实行。
第十一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临时价格试用期为两年。试用期满后,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医保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通过成本监审、价格调查等程序,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正式价格时,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使用数量、收入情况、效果评价等;
(二)成本测算资料。填写成本测算表;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应提供进货票据;
(四)外省(市、自治区)或毗邻地区相关价格资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将撤销临时价格: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二)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三)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的诊疗效果,或通过实践验证该项目已逐步被淘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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