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4-04-11
吉市安监发[2014]3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
现行有效
2014-04-11
吉林省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安监发[2014]33号
2014年4月1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职卫[2014]40号)要求,今年对全市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非煤矿山开采、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冶金、汽车4S店、蓄电池生产、胶粘剂生产、橡胶制品业、铸造等15个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对水泥制造企业着重从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防尘治理,加大对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改造力度。对石材加工企业要提升自动化、机械化水平,优先采用湿法工艺,无法实现的,必须安装抽尘装置,石材加工企业较多的地区,要形成产业园区,实现集中化管理。水泥制造企业、石材加工企业到2014年6月底没有达到防尘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皮革制鞋、石棉矿山及制品、石英砂加工等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要达到100%。
(三)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非煤矿山开采、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等9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规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要达到100%。
(四)15个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项目)申报率、警示标识设置率都要达到10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的培训率、检测率必须全部达到100%。各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申报数量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30%以上。
(五)1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的要求,在用人单位的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率先达到国家提出的基础建设目标。
(六)全面掌握1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数量、规模、分布、职业病危害程度、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健康监护、防护设施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等基本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4月25日)。
各地区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大排查活动,迅速开展对1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要逐户进行,确实摸清本辖区内相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填好《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版报市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二)教育培训(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6月30日)。
各地要利用逐户调查摸底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要组织和指导1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开展好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不仅要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还要明确此次治理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使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要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培训力量,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自查自改(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7月30日)。
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两个行业企业作为治理的突出重点,要严格按总局《通知》的规定进行自查。水泥建造企业着重从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要严格执行《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袋装水泥装车机(JC/T2048)》、《水泥包装袋(GB9774)》等标准规定,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科学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除尘系统,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设置密闭除尘装置,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袋,新建项目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石材加工企业要提升机械化、自动化加工水平,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实现的,必须安装抽尘装置。
督促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检查表》(附件4,以下简称《检查表》)规定的10个方面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逐项进行自查。
用人单位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保证资金投入,做到整改及时、彻底,对自查自改情况要存档备检。
(四)检测评价(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7月30日)。
用人单位要结合每年应完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皮革制鞋、石棉矿山及制品、石英砂加工等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要全部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年内已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的可不再进行评价),对突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各企业要将检测、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各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停产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先对照《检查表》和总局《通知》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自查自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防护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后可进行试生产,经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五)检查督查(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检查表》和总局《通知》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本辖区内15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跟踪监督,确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通过抓住关键工序、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督促检查等措施,从本质上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水平。
市局从2014年6月开始,对全市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对于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10月15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和关闭的企业名单(电子版)报市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紧迫性。目前,我市一些行业的个别企业还存在工艺设备落后、防治效果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少、职业病防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在近几年整治基础上,针对对本地区现状,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深入做好安排部署。
(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纳入今年执法计划,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对因整治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我局必须严厉追责。对防治措施不落实、达不到防护要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切实将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 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政府,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全面落实上级要求。
(四)加强规范和指导,充分发挥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要规范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检测和评价,切实发挥好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中的技术保障作用。
联系人:富崇,电话:64805708,
邮箱:jilinzhiyeweish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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