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5-09-14
琼卫办疾控发[2015]2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海南省
现行有效
2015-09-14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琼卫办疾控发[2015]22号
2015年9月14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省级各医疗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工作,根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网络直报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及时系统地开展信息监测和分析可直接客观反映、评价和研判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病防治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和目标考核范畴,按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职业病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
二、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报告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规范》工作职责;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各直报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作用,建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自查互查制度,做到思想统一、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职业病网络直报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县(区)要完善网络直报系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建立报告人员专项培训机制。要遵循“依法报告、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规范统一、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要做到不瞒报、不缓报、不谎报,确保直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规范。
海南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报告工作规范
为加强海南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报告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报告质量,根据
一、总则
(一)目的:全面推动我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全省职业病报告的覆盖率和信息报告质量,准确掌握我省职业病发病情况和分布特点,为制定科学、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依据:
(三)适用范围:各市县、(区)卫生局、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从事农药中毒首诊和急慢性职业病诊治的各级医疗机构等。
二、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报告管理
工作,组织对职业病报告单位(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医疗机构等)开展职业病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依法按要求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二)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职业病报告的业务培训、信息收集;信息网络系统的维护;网络直报用户的管理和权限分配;报告数据质量的督导管理;数据的审核、查重、汇总、上报、分析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机构的卡片录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对当地职业病报告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督导考核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提供职业病报告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撑。
(三)责任报告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从事农药中毒首诊和急慢性职业病诊治的医疗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常规监测点和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1.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
2.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农药中毒报告卡》。
3.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汇总表》(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4.从事急慢性职业病诊治的医疗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5.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在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汇总表之前需先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卡。用人单位信息卡作为一个信息维护库,可被反复引用,一个用人单位的信息只需填报一次即可。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也不包括生产农药而发生中毒者)。
(二)常规监测
1.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信息由责任报告的单位收集并进行网络直报。
2.职业病监测: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 版)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21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
3.农药中毒监测。
4.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汇总信息监测(包括疑似职业病报告)。
5.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监测。
四、报告要求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
(一)报告方式
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驻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驻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其网络直报。
(二)报告时限
1.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在患者确诊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直报。急性职业中毒在填报急性中毒卡时,先填报职业病中毒事故卡。当一起事故同时发生 2 人以上中毒(含 2 人)时,同时中毒的几名患者的个案报告卡应引用同一张事故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的,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要求报告。
2.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1
个工作日内填卡并网络直报。
3.尘肺病、职业病(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在确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直报。
4.疑似职业病应在健康监护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直报。
5.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汇总卡(1个单位1卡)应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上报。
6.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填卡并网上直报和审核工作。
五、账户的申请及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门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并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信息监测系统的本级用户账号、业务管理员账号和直报用户账号(需代报时)。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信息监测系统的直报用户账号。申请程序按相关规定进行,取得用户账户和密码后由县级业务管理员按照责任单位的报告职责分配权限,分配权限后方可进行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网络直报工作。信息系统没有的责任报告单位填报直报单位维护申请表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授权开通。
各市县(区)业务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直报用户的权限进行分配和业务管理,市县(区)本级用户负责对直报用户的报告卡进行审核。市县级业务管理员信息应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与职业卫生科备案,(区)级业务管理员信息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科或市职业病防治所备案,并接受省级业务管理员的业务管理。
六、报告工作条件要求
(一)人员:报告单位应有至少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网络直报,负责本单位各种报告卡的收集、填报工作,以及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设备:报告单位应有1台计算机,并能进行网络直报。
(三)制度:建立职业病网络直报、卡片填写要求和基础资料登记管理、自查与奖惩等制度。
七、数据管理
(一)审核
1、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报告卡应进行逐项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网络报告初审工作,做到每日上网浏览审核。对于核对无误的报告卡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对于错误或有疑问的报告卡应填写审批意见,要求报告单位修改或核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县
网络报告的审核,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海口市四个区的网络报告审核。
(二)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应及时补报。
(三)查重
各级报告单位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删除重复报告的信息。
八、资料的分析、利用与保存
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应及时对辖区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每年7月10号、1月10号前完成半年、年度统计报告。7月15日、1月15日前完成半年、年度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中心、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监测信息报告卡需长期保存,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九、组织实施与评估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的管理工作”的职责,进一步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加强管理,落实经费,将职业病报告工作作为各级
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县级疾控中心,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辖区内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及信息的收集、审核和评价。其它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并负责对监测信息报告进行核实,定期进行自查,保证监测信息的质量。
十、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各责任报告单位网络直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海南省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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