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12
深市质规[2018]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已失效
2018-06-22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8]3号
2018年6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工作。
第三条 本年度资金资助工作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资助方向、资助额度和资助名额。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条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五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并获得市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应有效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自2012年以来,获得以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三选一):1.“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并按照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2.“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并按照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3.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
(三)同一品牌的餐饮连锁单位本年度申报不超过三家门店。
第七条 如存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超出年度资助名额的情况,将以下条件列入优先因素进行分数累加,并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一)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的,加20分;
(二)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能出具有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的,加5分;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的,加5分;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它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加5分;
(五)餐饮服务单位最大供餐人数超过500人的,加5分。
第三章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
第八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均验原件);
(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复印件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复印件(均验原件)。
第九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当提交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
(三)三选一:1.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2.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3.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提供的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的要求;
(二)提供的图片应当清晰,并注明所在区域的名称,体现出“明厨亮灶”的设置方式。
第十一条 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具有优先资助的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选提交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下:
(一)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的文件或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其中,HACCP、ISO22000等的认证证书应当获得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五常法”“6T”等的评定证书应当获得评定单位的确认,其证明材料为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认证或评定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应用“五常法”“6T”等餐饮行业的管理体系但未取得评定证书的,可以递交现场管理图片或影像证明材料,以及有关落实的文件证明材料;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近5年来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饮食接待证书、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承办3次以上接待的有效证明,提供证书材料的,应当提供其复印件;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他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主动对社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自行举办或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本单位承办或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开放日”等公益活动、实施其他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创新举措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五)餐饮服务单位最大供餐人数超过500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最大供餐人数的,提供许可证即可;相关许可证上未载明有关信息的,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注明尺寸的加工图纸和有关供餐人数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规范的,不得认定为具有优先资助条件并进行分数累加。
第四章 资助额度和用途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根据本年度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资助额度并实行等额分配。每家资助额度为3万到10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将其资助费用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相关人员提升专业化能力的项目,或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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