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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4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4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入夏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遇持续强降雨,洪汛形势严峻,饮水安全面临挑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做好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预防介水性疾病暴发流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汛期饮用水安全形势研判,加强与供水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组织力量,全面摸排,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处理工艺、供水范围、供水人口、日供水量、检测能力等基本情况。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重点监测集中供水单位取水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重点监测指标包括ph值、浑浊度、微生物、消毒剂、重金属、化学污染物等指标,提高监测频率,做好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二、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汛期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措施,完善水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特别要针对农村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重点环节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卫生安全巡查全覆盖。在洪灾期间制、供水设施遭受损毁的供水单位在恢复供水前应清洗、消毒相应设施,并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恢复供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三、做好信息报告和共享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要及时将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各级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饮用水监督检查、监测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相互通报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微博等大众传媒,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汛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应急措施及要求,以及水源防护和饮水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饮用水卫生辨识能力,积极倡导煮沸消毒饮用等安全饮水理念。

  五、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人员、物资、水质快检设备等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尽可能减少或降低事件影响,依法依规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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