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5-01-14
陕政发[2005]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陕西省
现行有效
2005-01-14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努力提高认识水平
《决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提出了近期工作重点和将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决定》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坚定决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2003年7月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了食品专项整治和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制售假劣食品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农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屠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省食品企业起点低、规模小、基础薄弱、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部分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之人民群众食品消费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较为淡薄,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整合不到位、监管行为不够协调统一等因素,全省食品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监管和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食品安全工作提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明确指导思想,实现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省委第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坚持集中治理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体工作目标是:
在1~2年内: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10个设区市全面实现学校食堂、餐饮业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畜产品中使用“瘦肉精”得到根除;大米、小麦粉、酱油、醋、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糖果、茶叶、葡萄酒、啤酒、黄酒、糕点、酱腌菜、果脯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咖啡、水产加工品、挂面、淀粉及其制品等28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获得生产许可证;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在3~5年内: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在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全省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业中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建设,使80%以上的企业通过认证;在全省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全面推行良好卫生操作规范(GHP)、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体系建设,使60%以上的企业通过认证。
在10年内:全省农产品农药、兽药使用得到全面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业全部实施HACCP体系;全省食品流通秩序得到全面规范。
落实工作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既定目标顺利实现;食品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食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管,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切实抓好近期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产品安全。农业部门通过加强产地环境、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管,实行市场准入及质量跟踪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立强有力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突出抓好“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重点解决蔬菜产品高毒有机磷农药残留、茶叶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水果农药残留和生长激素滥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动物疫病、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等问题。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水产品管理和源头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水产品的产地认定和市场准入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提高食品工业安全水平。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的监督检验,全面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落实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和年审制度,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严肃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行名牌产品制度、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切实做好食品标准化工作,加强食品计量和食品标识的监管。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做到“三个一批”:积极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培育树立一批优质安全食品品牌,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开展“六查六看”(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查进货票据,看来源是否合法;查经销食品,看质量证明;查包装标识,看是否虚假;查商标广告,看是否侵权;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是否健全)、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制度,大力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严格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12315投诉“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工作,随时掌握市场食品质量状况,及时查处违法经营食品案件。
(四)加强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力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行餐饮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业、食堂卫生许可的审查力度,建立健全准入制度,把好许可关。要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力度,竭力控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的流行和发生。继续打击各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学校食堂、小餐饮、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村红白喜事聚餐等易发食品中毒事故场所的监管,逐步实现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重点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
(五)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安海关要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努力提高检验检疫能力和水平,继续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安全卫生与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加强国际市场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和我省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收集,综合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六)加强综合监管与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抓紧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2005-2007),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各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机制和报送网络;开展食品安全现状调查,深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违法经营食品的大案要案。
(七)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及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加强对儿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杜绝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儿童食品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
(八)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和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优质食品、品牌食品和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优秀企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提高我省的食品声誉。
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明确和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并督促落实,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的建设工作;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强化宏观指导,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体系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的同时,切实负起对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修订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检查,并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开展全省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GHP、GMP、HACCP体系建设;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质量公报。
(三)理顺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决定》精神,遵循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理责任。
省编办、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中央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省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由民族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大对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打击力度。
省财政厅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的整合和工作的协调统一,建立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制。
各设区市及各区县要尽快建立食品综合监管机制,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省法制办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我省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病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整合省质监、农业、卫生、商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和检疫力量,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测鉴定中心,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制定统一的监测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及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六)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病;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性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制定《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体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和企业信息的可查询。
(八)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省农业厅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5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时让社会各方面了解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九)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进一步强化省、市级机构监督、培训和稽查的职能,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基层执法队伍。
(十)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决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逐项分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自觉性,努力拼搏,扎实工作,务必使《决定》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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