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05-13
皖食药监食生[2015]3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15-05-1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食生[2015]32号
2015年5月13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飞行检查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随机、突击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负责制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组人员。检查组根据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检查组做好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省局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处置。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飞行检查对象: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整治范围的;
(二)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三)国家和省级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的;
(五)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七)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 检查组一般由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监管人员担任。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省局可异地抽调市、县局人员参与飞行检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必要时,省局也可将飞行检查任务委托第三方审评机构独立完成。
第七条 省局将飞行检查计划书面通知检查组。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适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县局派员到场配合检查。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八条 飞行检查的内容依照《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可参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的规定增加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是: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的一致性。
食品流通单位的检查重点是: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
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重点是: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第十条 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检查结论等情况。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情况和检查结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书面检查意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并将检查意见报告省局。省局将检查情况和处理工作要求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监管责任单位应根据省局要求依法开展处置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整改的,责令其整改,并开展跟踪检查,验证整改结果;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必要时,在报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检查组也可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省局将飞行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涉及省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由省局及时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省内其他市、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由省局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县局,必要时省局可直接组织检查组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飞行检查有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各地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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