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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6

发文字号

沪卫办应急[2013]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应急[2013]001号

2013年1月6日

  各区县卫生局:

  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和《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市卫生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2012年静安区卫生局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过静安区自评申报、市卫生局复核评估和推荐、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核、卫生部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和面向社会公示等环节,静安区达到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被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结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150号)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区县卫生局学习和借鉴静安区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紧扣创建标准的核心内容,争取政府支持,健全创建工作组织体系,联动多部门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梳理卫生应急各项规划、预案和管理制度,整合区域卫生应急资源。在充分做好创建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卫生应急示范区的自评和申报,通过示范区建设带动区域卫生应急综合能力的提升。市卫生局将继续推进上海市和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指导各区县卫生局开展卫生应急示范区的建设、评估和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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