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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1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食药监[2016]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5年10月27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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