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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

2016年4月7日

各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

  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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