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2-31
鄂政发[2016]8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16-12-31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16]80号
2016年12月3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我省盐业企业,力争使我省在全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列。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促进全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省以现有10家生产企业为基数,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10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105家食盐批发企业(合计115家)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三)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省经信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各地经信委(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地方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七)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省内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现有仓储资源,按不低于本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的标准储备。对省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承担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省经信委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工作,加快制定《湖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八)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依照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新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加快推进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确保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省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经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湖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省级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省物价、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十二)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加快省盐业集团公司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培育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协调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652号)精神,在新的食盐监管职能调整到位之前,保持现有食盐管理体制不变。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行业管理工作,省盐务局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
2017年1月1日后,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加快推进食盐监管职能调整到位,将省盐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食盐质量及安全检测业务工作归口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加强市场食盐产品的检测,建立打击制贩假盐的长效机制。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盐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执法费用纳入省财政预算。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国家出台的新的规范条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许可证有限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盐业体制改革任务,总结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我省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二)完善盐业法律法规政策体制。省法制办、省经信委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出台的有关盐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抓紧对《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三)认真抓好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食盐的安全问题,加快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在新的食盐监管职能调整到位之前,现有的监管责任不变,防止出现监管空挡期。省直各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
(四)落实工作责任。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湖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湖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湖北省盐业集团改制方案》等配套改革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展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加强食盐安全和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增强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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