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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放射诊疗装置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

2011-04-08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放射诊疗装置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黑卫监督函[2011]97号

2011年4月8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

  你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放射诊疗装置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收悉。经我厅审核,原则同意黑龙江大学核技术应用研究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放射诊疗装置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放射诊疗装置机房项目立项建设。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院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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