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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9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3]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0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

渝卫医[2013]167号

2013年12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医疗机构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更好的维护广大儿童的健康权益,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非诊断治疗需要不得针对儿童开展微量元素检测,不宜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的普查项目,尤其是对6个月以下婴儿。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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