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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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15-08-2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事权
(一)坚持“六个一律”,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严格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行使审批职权,对于已取消或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
(二)及时做好省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与设区市局的沟通,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各设区市局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收件行为
(一)申请事项要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收件清单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原件或是复印件。
(三)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声明。
(四)收件为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规范受理行为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手印。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规范审查行为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必须在相关核查文书上签名。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规范决定行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规范送达行为
(一)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应当填写送达回执。部分文书中已有送达信息的不需要另外填写送达回执。
(二)直接送达的,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其代理人签收。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七、规范许可文书
(一)根据省效能办的要求,受理通知书必须告知申请人承诺时限。如国家部委统一规定的受理通知书中无告知申请人承诺时限内容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承诺办理时限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局和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市局原则上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许可服务通用文书(附后)。
八、规范案卷归档
(一)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应当一案一卷,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所有材料都应当入卷。
(二)封面填写规范,使用统一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三)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许可决定书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四)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五)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六)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张)。
(七)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九、规范网上办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502号)的部署,已纳入网上办事大厅的事项业务,要按照设定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全部进入网上办理,避免出现“体外循环”和事后补录现象。对于申请人网上申请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网上预审和受理,避免超过时限。
公共服务事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附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许可服务通用文书(略)
1、申请材料签收单
2、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通知书
4、承诺办理时限告知书
5、不予受理决定书
6、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书
7、陈述申辩笔录
8、听证通知书
9、听证笔录
10、听证笔录(副页)
11、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2、行政许可决定书
1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4、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15、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6、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17、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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