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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9

发文字号

嘉人计生委[2009]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9

颁发部门

市嘉定区卫生局、上海市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嘉人计生委[2009]23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签署的《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口委[2009]6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嘉定区卫生局,结合本区实际,特发此通知:

  一、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及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沪人口委[2009]68号文]之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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