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6-09-30
深市质规[2016]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6-09-30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6]2号
2016年9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我委对《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是指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中用于鼓励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导入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推进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和风险防控措施改进的资金资助(以下简称资金资助)。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材料核实、科学决策、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是该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二)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付计划;
(三)根据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资金资助年度预算,按年度发布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认定目录及资金资助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申报范围、程序、时限等;
(四)受理和组织对申报资助项目的核实查验、核准资助计划、公示;
(五)负责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年度资金资助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条 资金资助的申报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含食用农产品)及餐饮服务三个环节。
通过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认证或评定的单位,分别在以上三个环节中有且仅有一次申报资金资助的机会。
第二章 资助方式、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申报单位通过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审核后,获得无偿资金资助。
第七条 申报相应环节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获得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获得HACCP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体系及其他符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单位。
有关市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专业认证条件和规范,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开展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认证机构,应当由具有认证资格和相应专业认证能力的机构依法承担,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近两年内受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
(三)申报单位近两年内因包括市场监管、纳税、社保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深圳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五)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
(六)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资金资助范围的。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或生产者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能够根据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的,不属于前款第二项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通过认证或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项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资助额度由实施细则另行确定。
第三章 资助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
(三)提供获得相关认证或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核。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申报单位可在截止日期前重新申报。
在受理期截止后,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内容查验、核实,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实。内容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专家组由食品领域资深从业人员、认证审核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本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对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并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虚报、冒领资金或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申报的受理、审核、公告、监督管理等经费,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计划等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公布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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