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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10所医院为基本现代化医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7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10所医院为基本现代化医院的通知

苏卫医[2005]11号

2005年3月7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院:

  为适应“两个率先”的新形势,2001年,我厅决定把建设基本现代化医院作为新时期医院工作的总目标。4年多以来,通过宣传发动、制定标准、试点探索、试评初评,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促进了医院全面素质的提升。2004年底经正式考评,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等5所三级医院,东台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武进人民医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5所二级医院为我省首批基本现代化医院。这标志着我省基本现代化医院创建工作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同时要建立对基本现代化医院动态管理机制。每二年考核一次,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和称号。

  希望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以扎实的工作,改善服务,提高质量,树立形象,让人民满意,为“两个率先”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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