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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16]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目录中标药品2016年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6]201号

2016年5月19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保险支付与药品招标采购的衔接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5号)精神,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公开采集和专家评议的方式,确定了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039条中标药品名单。其中,西药909条,中成药130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的结算上限,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支付标准结算;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23日生效,随本通知下发1882条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维护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一般信息的数据,本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和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即时生效;其他药品过渡期1个月。

  三、首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1039条药品以及原异名支付范围内维护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自2016年5月23日起公示,公示期7天。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医险处
  地址邮编: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联系电话:022-83218342、1502259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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